1、应急灯国标要求主要包括标准体系、安装高度及产品要求。 标准体系:中国应急照明国家标准体系包含推荐性标准GB/T 42824-2023和强制性标准GB 17945-2024。
2、新国标应用名称应为“消防应急照明灯”,必须配备状态指示灯。 根据GB 17945—20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第2条规定,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设置主电、充电、故障及应急四种状态指示灯,且颜色须符合规范:绿色为主电/正常,红色为故障,黄色为充电或自检异常。

3、以上内容详细阐述了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中关于灯具的各项规定与要求,旨在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提高系统在紧急情况下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新规范为GB 17945-20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该标准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变化和要求如下: 术语和定义:新增A型、B型消防应急灯具等术语,明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标志灯具的定义。
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电源等。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功率一般在0.5W、1W、2W,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路径。
新版消防规定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如果其高度不超过8米,应使用A型灯具。 规定中提到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的电压应小于或等于直流36伏。 虽然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使用直流24伏,但由于电压降的考虑,实际应用中通常会选择直流36伏的灯具。
新国标应用名称应为“消防应急照明灯”,必须配备状态指示灯。 根据GB 17945—20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第2条规定,集中电源型和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设置主电、充电、故障及应急四种状态指示灯,且颜色须符合规范:绿色为主电/正常,红色为故障,黄色为充电或自检异常。
对地埋灯的电源设计有新要求。)电池容量限定 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额定容量不应大于0.5kVAh。采用铅酸、镍镉或镍氢蓄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额定容量不应大于5kVAh。其他要求 附录B更改了灯具尺寸的要求。附录D更改了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统一了颜色、图形尺寸和比例标准。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功率一般在0.5W、1W、2W,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路径。标志灯按大小分类: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灯具,具体尺寸分类依据规范中的详细规定。按供电方式分类: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由集中电源供电,便于统一管理和维护。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每个灯具自带电源,独立工作。
例如,疏散指示灯需具备紧急照明、方向指示和语音提示等功能,以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提供清晰、准确的指引。消防控制室的照明灯具要求亮度、色温和稳定性等性能指标严格。按电源电压等级分类,可分为A型和B型消防应急灯具。
应急警示灯安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17945—202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要求》。 灯具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避难层(间)等关键位置,安装高度宜距地面或梯面8m以下,且不得被遮挡。
GB17945-20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标准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有了更详细的规定,对整个行业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以下是该标准对行业提出的主要要求及变化:主要条款变化 灯具及电源电压分类 A型消防应急灯具: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DC 48V。
应急照明灯与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安装过近,需按国家消防规范保持合理间距。在消防设施安装标准中,应急照明灯负责提供逃生路径的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则需明确指引方向。
消防应急疏散通道或安全紧急出口通道安装的应急疏散指示灯间距不应大于20米。安全出口指示灯的正面画面部分应尽量与安全疏散通道保持垂直角度。
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具体如消防双头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吸顶灯、消防应急筒灯/射灯等。双头消防应急照明灯多见安装在消防疏散通道或安全逃生出口的门框上方或墙面上方,以及楼梯拐角处等位置。疏散指示标志灯或安全出口指示灯:其安装距离不应大于20米。
疏散应急照明灯应安装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应安装在出口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应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离地面00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超过20米。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有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应急灯的设置规范通常要求在公共建筑、工业设施以及住宅楼等场所中,每隔不超过15米至20米的距离安装一个应急灯。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需遵循严格规范,确保火灾时能有效引导疏散和保障救援。灯具必须安装在不燃墙体或结构上,禁止装于门窗等可动物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正上方应设“安全出口”标志灯,宜居中安装于门框上方,距地不低于2米。
1、消防水泵房应急照明的最短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80分钟(3小时)。这一要求主要依据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中的规定。消防水泵房属于消防作业场所,其应急照明被视为消防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而非用于人员疏散的疏散照明。
2、消防应急照明备电工作时间不小于应急照明设计持续时间的3倍,且最低不得少于3小时。
3、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及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灯,持续供电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特殊场所专项标准 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消防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5小时。 医疗建筑与老年人设施,如医院、养老院等: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1小时。